天山網訊 從9月1日起,再有個人或企業在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放牧、盜獵或者違法排污,相關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1000元至10萬元的奉。
  據瞭解,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被譽為“地球之腎”,近年來由於瑪納斯濕地公園管護面積大,現行法規對破壞濕地資源、盜捕盜獵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又不夠,造成濕地面積縮小、候鳥減少。對此,《新疆瑪納斯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經新疆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後,9月1日正式施行。
  新出台的《條例》明確定性了9種破壞行為將受處泛即放牧、獵捕野生動物、撿拾鳥蛋;排放、傾倒工業廢水、廢渣、城鎮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;非法引入外來物種;損壞樹木、綠地、草坪及擅自採摘花草、果實;損毀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;野炊和超過規定範圍用火;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;游泳和洗滌污物;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的行為。
  其中,排放、傾倒工業廢水、廢渣、城鎮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,將會被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奉,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奉;非法引入外來物種的,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物種,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奉;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,將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奉。
  《條例》還強調,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採取有效措施,保護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。建設活動結束後,應當及時清理場地。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的,導致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奉;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結束後,未及時清理場地,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奉。  (原標題:在新疆瑪納斯濕地排污9月起最高罰十萬元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zv98zvvhe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